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36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3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41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
上诉人陈某、陈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黎有兵、黄宁参加,于201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黎有兵
审判员黄宁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