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模具数控技工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
上诉人永州市模具数控技工学校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六日作出(2010)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祁阳县X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0)祁民一重初字第433-X号民事判决,永州市模具数控技工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3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州市模具数控技工学校的负责人邓治琼及被上诉人谭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太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诉讼期间,上诉人永州市模具数控技工学校于2011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州市模具数控技工学校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州市模具数控技工学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模具数控技工学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守冬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