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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甲与被上诉人龚某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乙

上诉人龚某甲与被上诉人龚某乙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11)双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龚某甲自愿赔偿被上诉人龚某乙人民币20,000元,此款于2011年9月5日前给付10,000元,2012年1月15日前给付10,000元,该款如不按时履行完毕,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上诉人龚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上诉人龚某甲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唐建华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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