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8月16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某、被上诉人董某及委托代理人唐镔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开庭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魏某与被上诉人董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魏某人由上诉人魏某抚养,由被上诉人董某自2011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其中2011年6月-12月的抚养费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给付,2012年以后的抚养费均在每年的1月10日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6,000元至18周岁为止;
三、位于零陵区X路X号的水岸康桥花苑B栋X单元X楼的房屋归被上诉人董某所有,房屋内所有财产除康佳37寸液晶电视和魏某的私人物品外归董某所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费用由董某自行承担;位于零陵区回龙塔X号(永州一中高教楼)归上诉人魏某所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费用由魏某自行负担,董某有协助办理的义务;另董某补偿魏某房屋差价7万元,此款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立马电动车归董某所有;双方各自的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存款10,000元及债权3,000元共13,000元,由董某在2011年10月1日之前给付魏某6,500元,债权3,000元由董某享有;
五、债务10,000元(欠魏某妹妹魏某娥),由被上诉人董某负责偿还;
六、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案主张权利;
七、一审诉讼费4,000元(董某预交),二审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合计诉讼费6,000元,董某承担3,000元,魏某承担3,000元,魏某给付董某1,000元诉讼费。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