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周某与上诉人陈某、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上诉人周某与上诉人陈某、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5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明杨、上诉人陈某、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汉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原判对买受人出具的便条的真实性没有审查,应予确定该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原判对此,事实认定不清。另招旺冶炼厂未经工商登记,周某起诉时只起诉了陈某、唐某,遗漏了其他合伙人,诉讼主体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祁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