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甲
原审被告以某
原审被告熊某乙
原审被告熊某丙
上诉人何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何某自愿将其在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寿雁信用社存款单号为(略)中的存款本息交给被上诉人熊某甲所有;
二、原审被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给付被上诉人熊某甲人民币1500元;
三、上述款项限2011年3月5日前全部付清,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执行;
四、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某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290元,由被上诉人熊某甲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以某协议,各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某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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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