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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甲

原审被告以某

原审被告熊某乙

原审被告熊某丙

上诉人何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何某自愿将其在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寿雁信用社存款单号为(略)中的存款本息交给被上诉人熊某甲所有;

二、原审被告道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给付被上诉人熊某甲人民币1500元;

三、上述款项限2011年3月5日前全部付清,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执行;

四、上述款项付清后,各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某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权利。

五、一审案件诉讼费290元,由被上诉人熊某甲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上诉人何某负担。

以某协议,各方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某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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