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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女,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端伟,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小连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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