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197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端伟,福建泰和(略)事务所(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男,1973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小连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