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县经济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黄素参加审判,于2011年9月21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被上诉人道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漏列了诉讼主体,应追加道县城中超市为当事人,以便查明事实,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