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衡东县支行。
被执行人曾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某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曾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X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曾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X路支(略)
x账号内的银行存款5064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翔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鹏
撰稿:李翔;校对:王鹏;印6份;2011年10月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