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中执字第37-X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蒋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因客观原因,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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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某明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