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沪海法商重字第X号
原告嘉能可国际公司(瑞士)((略).G.(略),(略)),住所地瑞士海德考特巴瑞斯托斯邮箱(略)-6341巴尔((略).P.O.(略)-6314,Baar,(略))。
法定代表人安某哈特.科奈科((略),(略)),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顺刚,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能可谷物鹿特丹公司(荷兰)((略).V.(略),(略)),住所地荷兰鹿特丹吉尔布邮箱1120-(略)((略)《(略)》P.O.(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丹某尔.格瑞特((略),(略)),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顺刚,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能可资源亚洲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略)),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干诺道中X号永安中心26字楼。
法定代表人安某哈特.科奈科((略),(略)),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顺刚,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宏杰,上海市华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民生港务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荣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上海港民生港务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能可国际公司(瑞士)、嘉能可谷物鹿特丹公司(荷兰)、嘉能可资源亚洲有限公司(中国香港)与被告上海港民生港务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货损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04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港民生港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据此,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能可国际公司(瑞士)、嘉能可谷物鹿特丹公司(荷兰)、嘉能可资源亚洲有限公司(中国香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47.8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6,193.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钱旭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