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方某某,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王某臣
代理审判员于丽娜
二О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