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男,36岁。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4月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4月20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1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
辩护人闫某某,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吕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1)伊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志勇
审判员王万臣
代理审判员符华锋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