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回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某,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回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隆回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隆回县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小为
审判员周杨某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O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