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人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小学毕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海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1年9月8作出(2011)解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被告人海某未上诉,刑事部分已生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部分审理查明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2011)解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
二、发回焦作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兵
审判员蔡有安
审判员原树林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吴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