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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某因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发养老金行为违法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复民,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某因诉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发养老金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予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儒坤

审判员孟丽

审判员许珍红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时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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