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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XX银行乾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镇X巷XX号,农民。

本院在执行中国XX银行乾县支行申请执行陈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国XX银行乾县支行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公证处于2007年4月3日作出的(2007)乾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2008年7月24日作出的(2008)乾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于2008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XX给付借款x.95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000元。本案经多次执行仅执行部分款项。现查明:被执行人陈XX长期外出不在,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8)乾法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解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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