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2011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洛
审判员吕智
代审判员符华锋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