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宏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胡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禹某诉某告王某甲、河南宏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某与被告王某甲、宏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2011年7月29日下午,被告王某甲家的窗户从楼上掉落将原告的轿车砸坏,致车辆损失x元,而该楼房是被告宏亚公司所建,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诉某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王某甲辩称,窗户脱落是由于被告宏亚公司所建的房子质量不合格造成,应当由开发商宏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宏亚公司辩称,宏亚公司不是脱落窗户的所有人、管某、使用人,且被告王某甲出门未关闭窗户,使用不当,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9日,被告王某甲所有的位于荥阳市X路东段南侧宏亚花园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房屋的飘窗脱落,造成原告禹某所有的停放在楼下的车牌号为豫A-x银白色本田思域轿车损害。2011年8月24日,原告禹某与被告王某甲、宏亚公司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河南华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受损车辆进行检测、维修,二被告对由此产生的费用予以认可。2011年9月24日,该车按照约定维修完毕,维修费用为x.8元。由于二被告在赔偿责任问题上相互推脱,原告无奈诉某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损失x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甲作为房屋所有人,其房屋飘窗发生脱落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侵害了原告合法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甲辩称房屋窗户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由于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禹某车辆检修费一万七千四百六十九元八角;
二、驳回原告禹某其他诉某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某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永青
审判员赵晖
审判员孙先兴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