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
上诉人雷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齐进飞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