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富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梦维,河南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上诉人商丘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汪某某于2008年7月1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x.6元,从欠款之日起按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并从欠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6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东风公司、上诉人富饶公司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上诉人富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梦维,被上诉人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怀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王玉
审判员孙卫东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诓q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