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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商丘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富饶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梦维,河南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东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上诉人商丘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汪某某于2008年7月14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工程款x.6元,从欠款之日起按贷款利率承担利息;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元,并从欠款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鉴定费、诉讼费等费用。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6日作出(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东风公司、上诉人富饶公司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军,上诉人富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梦维,被上诉人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怀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王玉

审判员孙卫东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诓q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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