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执行人郭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罗某与郭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0)商市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某本向本院事情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每月扣留了被执行人郭某工资300元,现已经扣够全部执行案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从2011年10月起解除每月扣留郭某300元工资。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
审判员林增峰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