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东县X镇水电站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王某2,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移动衡东分公司职工,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王某母亲。
王某明诉黄某、胡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明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并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现查明,因被执行人胡某、王某未收到本案判决书,直至2011年9月6日收到本院的执行通知书后得知本案已宣判,并于2011年9月21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查上诉人是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依据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对此申请不予受理,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王某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谭发生
执行员王某
执行员郭朋程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罗诚
撰稿:谭发生;校对:罗诚;印6份;2011年10月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