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贺某甲,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任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贺某甲长女。
申请执行人任某丙,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系贺某甲次女。
法定代理人贺某甲(身份同上)。
被执行人商洛市X区X街道办事处贺某甲村X村X组)。
代表人贺某丁,系该组组长。
贺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与贺某甲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贺某甲村X组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贺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贺某甲村X组的征地款x元,并已兑现给了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