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中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和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认相恋,并于1997年3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双方婚前交流较少,婚后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感情。现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下去,相互间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王某辩称:如果原告要求离婚,那么两个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包括以原告名义的60万元银行存款在内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认相恋,并于1997年3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王某×;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属夫妻之间正常现象,双方均同意离婚也是一时情绪激动所致,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仁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霍&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