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姜某某,济南市中新视杰音像店个体业主。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某某、王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7元,减半收取1188。5元,由原告济南辉煌九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某宏
代理审判员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二00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绪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