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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原审第三人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伍家坡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居民,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原审第三人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09)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上诉人邓某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审查,其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规定,不同意其免交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邓某仍未按时交纳上诉费。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及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花垣县人民法院(2009)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荣

审判员彭某友

审判员石俊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孙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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