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伍家坡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县人,居民,现住(略)。
原审第三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贵州省松桃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邓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原审第三人黄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09)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上诉人邓某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本院审查,其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规定,不同意其免交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邓某仍未按时交纳上诉费。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及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花垣县人民法院(2009)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国荣
审判员彭某友
审判员石俊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孙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