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汉东,金某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商丘京港支行。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崇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联营总公司商丘搬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商丘京港支行(以下简称京港支行)、原审被告河南省公路联营总公司商丘搬运公司(以下简称搬运公司)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京港支行于2009年5月3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x.8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代理等涉案费用。搬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6日作出(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汉东,被上诉人京港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崇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搬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王玉
审判员张伟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