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44岁。
许昌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建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22时30分,被告人陈某在许昌职业技术学院体育场演唱会结束观众离场时,尾随被害人姚某某并从姚某某裤子后兜内盗窃5000元现金,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执勤武警和被害人姚某某抓获。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某,证人李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材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追回,亦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2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菅卫华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