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甲。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敏剑。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X路X号。
负责人雷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美云,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原告何某甲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甲承担。
审判员文华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