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静,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乙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雷某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受理后,原告雷某甲于2011年11月10日以被告雷某乙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雷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对被告雷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雷某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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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文华
审判员周裕蓉
人民陪审员雷某荣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郭文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