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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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莫某某,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5月16日被拘留,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5月16日被拘留,5月29日被逮捕。2010年11月13日因判缓刑被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梧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梧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李某、刘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0)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案件复杂,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信林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李某及其辩护人莫某某、黄某某、原审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以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2005年5月至2007年谠淦啵菸兄蚴阃ν蚋闭蚋ふ鲁娉质锪ν蚋凉に畛仁㈩觥沙跄剂懒谟逶柯诽ν胃鞫卣坦谐拢娉质美溆F蔚魅卣さ鞴樽樽ぷ睿仁㈩酢剂懒美溆F蔚魅卣さ鞴樽勺背脑暗裰阒冢逶柯诽ν胃欢鞅琳赝斓吆枷谕赡空辶翊幻鞅琳赝娴被ǎ豕跛寮翊幻鞅卣娴幕值问ǘ梗魇卣档适杉空牧娴倩谏煊吆枷嫱┗螅牒子春宥澳嫖⑵睢倮闹⑻ぁy树元(三人另案处理)、龙洞村委覃丽源(另案处理)协商,将红线图面积减去实际丈量的面积而多出的征地面积虚增到龙洞、鹤洞等村X村集体土地被征的形式将多出征地面积的征地补偿款分摊到各村委的征地补偿款账户。经鉴定:鹤洞村委的征地补偿款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收入(略).44元,减去应分配给该村X村民征地补偿款支出(略).28元,尚余未分配的款项有x.16元。龙洞村委的征地补偿款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收入(略).92元,减去应分配给该村X村民征地补偿款支出(略).54元,尚余未分配的款项有x.38元。同时,又以鹤洞村委干部李某棠个人土地被征的形式将多出的其中2.315亩被征地面积虚增到李某棠名下,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x.85元转入李某棠个人的征地补偿款账户。后来,陈某授意李某安排刘某等人制作征地补偿表,并通知村X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名义将虚增的部份征地补偿款提取出来进行私分。在私分鹤洞、龙洞村委的征地补偿款中,陈某授意并参与致使集体征地补偿款被非法占有归个人使用共x.43元,其个人分得x元;李某安排征地工作组成员制表并参与私分,致使集体征地补偿款被非法占有归个人使用共x.08元,其个人分得x元;刘某参与制表虚增征地补偿款x.85元转移到李某棠个人账户,又参与制表给龙洞村委提取征地补偿款x元后,从中参与国土所私分了x元,其个人分得4000元,其行为致使集体征地补偿款被非法占有归个人使用共x.85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李某、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征地过程中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提出犯意,直接指使下属参与套取征地补偿款进行私分,所分得的款项较多且全部占为己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是在上级领导陈某的要求下安排刘某参与制表套取征地补偿款,其参与私分所分得的款项大部分交回单位使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刘某是在李某的安排下参与制表套取征地补偿款,虽然其没有直接参与私分,但其明知该行为违法,仍帮助制表更改数据报送,致使征地补偿款被非法占有归个人使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根据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四、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

陈某上诉称,原判认定其个人分得x元证据不足,理由:原判认定2005年12月31日,龙洞村委主任覃丽源提取洛湛铁路征地补偿款x元进行私分,其分得x元证据不足;原判在认定其所分得的款项中没有扣除其支出的x元修路款违背客观事实。原判认定本案是共同犯罪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符、与法律的规定不符,理由:原判的认定与起诉指控的事实相矛盾;原判将李某、刘某二人侵吞的8000元认定为其共同贪污违背法律规定;原判将村委、国土所分得的数额作为其共同贪污违背法律规定;原判第7页鹤洞村X村第3、4起均认定其参与并构成共同贪污违背法律规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并强调,原判认定陈某犯贪污罪依据不足;原判认定陈某的犯罪所得x元证据不足;原判认定本案是共同犯罪缺乏证据;还认为原判认定鹤洞村委部分的第1起陈某所获得的x元构成受贿罪。陈某在案发前已将其所得的x元退回村委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是初犯,可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认定共同贪污无法律依据,量刑畸重,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李某上诉称,三原审被告人没有将差额征地补偿款侵吞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各村委领取征地补偿款前各原审被告人并没有商量将征地补偿款的支配款项私分为个人占有的犯罪目的;部分村干私分部分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不应认定为三原审被告人的共同贪污行为;各村委集体占有差额部分面积的征地补偿款,属于单位占有,并不是三原审被告人个人非法侵占,此数额不应列为原审被告人贪污的数额。综上,三原审被告人没有共同侵吞征地补偿款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应以各原审被告人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定罪量刑,故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辩护人除同意李某的意见外,还提出李某所获取的x元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受贿罪。综上,请求本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

2005年5月至2007年谠淦保问嗳菸兄蚴阃ν蚋闭蚋ふ某系呱怂氯娉质⒘薄问ν蚋凉に某系呱怂钊仁㈩薄问ν蚋凉鏊沙哪笤簧姹烁跞剂懒蔷迨柯诽ν胃鞫卣さ鞴樽勺背冢髟卣坦谐拢娉质美溆F蔚魅卣さ鞴樽樽ぷ睿仁美溆F蔚魅卣さ鞴樽勺背脑暗裰阒冢逶柯诽ν胃欢鞅琳赝斓吆枷谕赡空辶翊幻鞅琳赝娴被ǎ豕跛寮翊幻鞅卣娴幕值问ǘ梗魇卣档适杉空牧娴倩谏煊吆枷嫱┗螅牒子春宥逦纱罡倮闹⑻澳嫖⑵ぁy树元(三人已被判刑)、龙洞村委主任覃丽源(已被判刑)协商,将红线图面积减去实际丈量的面积而多出的征地面积虚增到龙洞、鹤洞等村X村集体土地被征的形式将多出征地面积的征地补偿款分摊到各村委的征地补偿款账户,鹤洞村委的征地补偿款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尚余未分配的款项有x.16元;龙洞村委的征地补偿款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尚余未分配的款项有x.38元。同时,又以鹤洞村委干部李某棠(已被判刑)个人土地被征的形式将多出的其中2.315亩被征地面积虚增到李某棠名下,并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x.85元转入李某棠个人的征地补偿款账户。后来,陈某通知李某安排征地工作组工作人员刘某等人制作征地补偿表,并通知村X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名义将虚增的部分征地补偿款提取出来进行分配。具体事实如下:

一、鹤洞村委部分

1、2006年1月24日,时任洛湛铁路旺甫段征地工作组组长的陈某通知任该工作组工作人员的李某,为鹤洞村委副主任兼出纳的李某棠到旺甫国土所办理该村委虚增加大的洛湛铁路征地补偿款的取款手续,李某根据需要让刘某制作鹤洞村X路永久性征地补偿表,交给李某棠,以需要支付其他村临时征地款的名义,由李某棠从鹤洞村委集体征地补偿款专户中提取征地补偿款x元,交给陈某进行分配,陈某分给鹤洞村委x元,分给旺甫国土所x元,将其中的x元占为已有。鹤洞村委得款后以发补助的名义在村干中进行了私分。旺甫国土所分得的款项由出纳刘某保管,并将部份款项用于单位开支。2008年6月4日,陈某将其侵吞的x元、旺甫国土所将分得的x元、鹤洞村委将分得的x元共x元的征地补偿款退回鹤洞村委集体征地补偿款专户。2010年8月12日鹤洞村委向检察机关退出了赃款x.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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