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一审原告)史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民权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一审第三人史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史某甲等5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行初立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上诉人史某甲等5人于2010年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史某甲、史某乙、史某丙、史某丁、史某戊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儒坤
审判员许珍红
代理审判员吴孝军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