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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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24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女。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谭克强,隆回县鸭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农历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于1985年生育男孩陈某某,现已成家。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1年农历2月份登记结婚。1985年生男孩陈某某,现已成家。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另查明:结婚时,原告没有置办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罗某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当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陈某经济帮助款捌仟元整(8000元)(此款已兑现);

三、其它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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