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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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乙,男。

被告陈某,男。

被告李某,女,系被告陈某之妻。

本院于201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乙诉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早在2003年,二被告为了在深圳市X区开办家具厂从原告手中借现金12万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某于2008年1月1日作出了还款计划,但一直没有按承诺履行,原告又多次催讨,毫无结果。为此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合计x元。

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乙诉请被告陈某、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x元,被告陈某、李某自愿偿还x元,原告彭某乙表示同意,即放弃x元。

二、被告陈某、李某已当庭还款x元中的x元,余下x元在每年农历12月20日前偿还x元,分5年还清,其中最后一年还x元。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邹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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