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1980年2月28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广北农场东马某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上诉人丁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媒人丁某如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经媒人之手,被上诉人送给上诉人彩礼款共计7401元。后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婚约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丁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马某某彩礼款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上诉人马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由上诉人丁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