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丁某某与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时间:2005-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一终字第48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女,1980年2月28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快伟,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饶县广北农场东马某村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学军,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上诉人丁某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媒人丁某如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之后经媒人之手,被上诉人送给上诉人彩礼款共计7401元。后双方产生矛盾,解除了婚约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丁某某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返还被上诉人马某某彩礼款5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上诉人马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由上诉人丁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于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