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唐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女,生于一九六九年九月十二日,汉族,农民,河南省通许县人。住(略)。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唐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八月十二日被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以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审理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蕴独任审判,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在本院公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四日将其丈夫高建刚从新疆昌吉市购进的假冒伪劣“黑蜜二号”无籽西瓜种子七十公斤,经人介绍以每公斤七百四十元价销给河南省唐河县X乡政府,总计价值五万一千八百元,造成古城乡X村委、姚老庄村委七百二十八点三亩西瓜减产,经济损失约四十万元,被告人卢某某实获现金二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请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卢某某对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八月,被告人卢某某的丈夫高建刚(下落不明)伙同他人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购进假冒伪劣“黑蜜二号”无籽西瓜种子一百公斤存放到河南省通许县X乡其兄高刚臣家。一九九七年十月,与被告人卢某某在一起打工的河南省唐河县X镇X村民刘大江找到唐河县X乡长杨文付及该乡X村委支部书记李伯林,双方协商销售“黑蜜二号”无籽西瓜种子。杨文付同意先将种子样品留下,待专家鉴定真伪后再作决定。一九九八年八月,经唐河县蔬菜办公室技术员姚松、古城乡聘用技术员常全生鉴定和育苗试种后,均认为,该种子具有无籽西瓜特性,但不纯。一九九八年二月,被告人卢某某将假冒“黑蜜二号”无籽西瓜种子七十公斤运到刘大江之父刘明运家,并在李伯林家与杨文付见面,杨文付告诉卢某某其所带种子经鉴定和试种认为种子不纯,有杂质。被告人卢某某表示愿意降低价格出售。后双方鉴定了协议,被告人卢某某以每公斤七百四十元价售给古城乡政府“黑蜜二号”无籽西瓜种子七十公斤,总计五万一千八百元,古城乡政府先支付瓜种款二万元,下余三万一千八百元待瓜收成确认系无籽西瓜后再一次性付清。后古城政府将此瓜种分销给古城乡X村委、姚老庄村委五十四点七公斤,种植面积达七百二十八点三亩,因该“黑蜜二号”瓜种系假冒伪劣西瓜种子,致使该两村委西瓜大面积减产,造成村民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七千五百余元,乡村两级赔偿瓜农经济损失四万元。一九九八年七月,被告人卢某某到李伯林家索要瓜种款时,被接报的唐河县公安局刑警五中队依法留置。经唐河县种子管理站、南阳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站检验鉴定:该“黑蜜二号”瓜种系假冒伪劣种子。
上述事实,有受害瓜农王某太、王某某、贾某某等证人证某从其村委购买的新疆“黑蜜二号”瓜种播种后所收获的西瓜个小、有籽,结果少,比一九九七年相对减产一半;杨文付证实了购买假冒“黑蜜二号”无籽西瓜种子的时间,地点以及详细经过;李伯林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将假冒“黑蜜二号”瓜种销售给古城乡政府的经过,并证实了其所在村委因播种假瓜种而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刘明运证实了被告人卢某某到唐河县X乡销售瓜种是经过其子刘大江介绍的事实和将卢某某抓获的经过;姚松、常全生均证明被告人卢某某所销瓜种虽有无籽西瓜特性,但种子不纯;有唐河县公安局提取的真“黑蜜二号”无籽西瓜瓜种样品盒在卷;有唐河县种子管理站对古城乡X村委西瓜田间鉴定意见,以及南阳市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站检验鉴定;有古城乡政府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二日的调查报告和用此假冒瓜种播种后收获西瓜的照片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种子管理站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卢某某对自己销售假冒“黑蜜二号”无籽西瓜瓜种的事实不持异议,且与上述诸证据相吻合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将伪劣西瓜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销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余元,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为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孟蕴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