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山某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某制衣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金山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某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苏州某制衣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6日前支付原告上海金山某实业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65,000元。
二、原告上海金山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用2,202元,合计5,313元,由原告上海金山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熊艳蓓
书记员陆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