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某,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怀中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9年5月22日至2012年5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1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某、技术学习。截止2011年6月累计获奖82分。其中2011年一季度被评为季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度改造质量评估达到B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某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因其系累犯,且罚金亦未执行,应加强服刑改造,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某不批准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
审判员龙利平
审判员张小椎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