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和、阳某俊、阳某香、刘某海、刘某清:
阳某和、阳某俊、阳某香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海、刘某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7日立案执行。双方当事人依据本院(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海、刘某清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