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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元某、陈某、阮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瑜,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太勋,湖南省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阮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元某、陈某、阮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邵莉茜、代理审判员蒋立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娜担任记录。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瑜,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太勋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元某、陈某、阮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且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退回上诉人彭某乙、彭某丙。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邵莉茜

代理审判员蒋立春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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