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
被告邹某。
本院于201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乙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某乙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乙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现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无小孩、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邹某辩称,原、被告感情不和,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于2008年9月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至今,被告一直生活在自己娘家,而原告则外出务工,双方一直没有往来。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邹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某乙潍
二0一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