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龙某全、隆回县第四人民医院:
申请人龙某、龙某全与被执行人隆回县第四人民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2011年6月9日,被执行人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现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