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罗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1年7月16日,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合计224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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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边旭
审判员杨某潍
人民陪审员陈善本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