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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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3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被告罗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1年7月16日,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0元,合计2240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边旭

审判员杨某潍

人民陪审员陈善本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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