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泠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关于唐某与永州市泠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永州市泠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仅有的财产零陵区东湘桥水电站、宁远麦里江水电站和多公坝水电站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的抵押物,且该抵押物因另案正在拍卖中,永州市泠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中法立民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