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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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1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陈某、尹某明、尹某良:

陈某申请执行与尹某明、尹某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1年4月25日将本院作出的(1998)隆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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