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东方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温县东方炭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县东方炭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某、任某、被上诉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1)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贾胜利
代审判员范炳鑫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