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濮阳市三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濮阳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华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濮阳市三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西。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1974年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

负责人:马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濮阳市三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运输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4日,原告的豫x号货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2011年8月3日,原告雇佣司机吴永杰驾驶投保车辆在濮阳县X村卸货时发生侧翻,造成投保车辆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x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无理拒赔,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x元。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4日,原告三兴运输公司与被告太平洋财险河南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单号x)及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保险单号x)一份,主要约定,原告的豫x号豪泺牌货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x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x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投保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x元,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x元,附加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2011年8月3日,原告雇佣司机吴永杰驾驶投保车辆在濮阳县X村卸货时发生侧翻,造成投保车辆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原告为施救投保车辆花费施救费6500元。2011年8月19日,经濮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投保车辆损失为x元,残值价值为50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经原告与第三者侯善旺协商,赔偿侯善旺土地及农作物损失共计5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x元,被告未某理赔,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了保险费,被告应按照约定的保险期间对投保车辆承担保险责任。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属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被告应予理赔。原告要求被告保险金x元,本院认为,投保车辆损失x元(扣除残值后),是本案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车辆损失险约定的赔偿范围,且不超过赔偿限额,被告应予理赔;赔偿第三者损失5000元,是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被告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其余3000元在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偿限额内理赔,因不超过赔偿限额,被告应予理赔;施救费6500元是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4000元,是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市三兴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某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明海

审判员马某

审判员刘某涛

二Ο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慧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