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1955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夏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一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俊领,夏邑县司法局杨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夏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一库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宋某某于2007年7月17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不得继续扒房、施工,保持原状,并赔偿损失。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8月17日、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某某,被上诉人河南省夏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一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俊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处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07)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陈仁俊
审判员徐玉臣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