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别名小X),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桐柏县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史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桐柏县X镇居民薛x(另案处理)和周x(另案处理)在桐柏县X镇阳光大酒店东侧开设赌场。2011年7月5日,被告人史某与薛x、周x约定以每月一千元报酬负责在该赌场从事上分、收某、退钱等服务。至2011年7月13日17时许,史某在该赌场工作时被当场抓获。经桐柏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赌场有四十四台电子设备为赌博机。
另查明,被告人史某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xx、刘xx、范xx、刘x、王x、孙xx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桐公治认字〔2011〕第X号认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协助他人经营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史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管制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赵丰允